企业在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时,需要确认提供的具体服务内容,并与客户达成一致。在这个过程中,企业需要向客户清单上注明是否包括安装服务费用,并在客户付款时确认费用是否包含安装服务费。电梯销售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何财税处理?
一、增值税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第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电梯是一种机电一体化的设备,它由电动机、传动机构、控制装置、导轨、电缆等部分组成,用于垂直运输人员或物品。
因此,电梯归属于机械设备范畴。销售电梯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区分自产或外购:自产电梯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当”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分别缴纳增值税,并且安装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外购电梯提供安装服务,如果纳税人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可以分别缴纳增值税,并且安装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反之,纳税人未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的,应当从高计征增值税,即统一按照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在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上,在实务中,销售电梯一般采取赊销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则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当然,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二、企业所得税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的规定,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注意:企业安装服务,如果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企业应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为当期劳务成本。
三、会计处理。销售电梯同时提供安装服务的会计处理。新收入准则要求企业在合同开始日对合同进行评估,识别合同中所包含的所有单项履约义务,按照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或服务)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进而在履行各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相应的收入。在识别单项履约义务时,除了识别履约义务本身,还要识别各单项履约义务是在某一时间段内履行,还是在某一时点履行。销售电梯并进行安装:电梯的安装服务属于“易于获得的资源”,电梯的安装和销售可区分,销售电梯服务作为一个单项履约义务,电梯的安装服务作为另一个单项履约义务。即第 一项履约业务——电梯销售,在运达和客户签收的时点就实现了。后期提供的安装服务是第 二项履约业务,不影响电梯销售收入确认,安装服务要按照进度确认收入。
因此,企业在电梯销售时,应于客户确认后续提供的具体服务内容,确保双方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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